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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泊所
 更新时间:2024-03-29 03:04:07
河泊所
hé bó suǒ
  • 河泊所的解释
  • 1.元代在建康﹑安庆﹑池州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。明代广为设置,洪武十五年,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。清代只在广东设河泊所官二人。

河泊所的书写
河泊所造句
1、周王拥有开封的税课权,潞王占有河泊所26处,潞城县的商税被赐给了清源王,屯留县的则归辽山王所有。 2、周王拥有开封的税课权,潞王占有河泊所二十六处,潞城县的商税被赐给了清源王,屯留县的则归辽山王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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